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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2023年5月13日 国务院第241号令规定的矿区范围包括可供可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一些高风险探矿权在转采后剩余部分仍有进一步勘查潜力。 《通知》将原来采矿权新立登记时注销相关探矿权的要求,修改为可变更缩减探矿权面积,允许转采矿权后剩余部分继续勘查。
2022年8月21日 通知首次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控管理,对于我国资源安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海洋)
2022年8月23日 4、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 5、 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 ,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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